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12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E909W8小型普通客车从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往上饶市广信区田墩镇方向行驶,途径上饶县田墩镇冷水村棉花洲路段时,与行人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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