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70********,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常山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过合肥市瑶海区**路**公司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篮内窃取两部新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7976元)。同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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