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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明国)(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澧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沿澧县澧阳街道解放路步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步行街前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能积极配合交警调查,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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