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谷洲镇龙井路**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邵阳县支行申请标准信用卡。同年11月20日,黄某某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邵阳县支行经申请开通的,卡号为6259190********的信用卡激活使用。2017年1月19日,黄某某再次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邵阳县支行申请卡号为62591901********的生肖信用卡,该卡于2017年4月11日被激活。黄某某在信用卡激活后至2018年8月2日,透支人民币69481.45元,经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
2019年2月28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5日,黄某某将在邮政银行邵阳县支行所持两张信用卡刷欠的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共计88745.06全部予以归还。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