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肖某某在海口市**区**镇**村黄某某的外家吃饭喝酒,21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自己的琼AT****号小型轿车在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路段,被设岗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提取黄某某新鲜血样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黄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l4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放行审批表;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
5.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 黄某某为人老实,认罪态度好,与邻里关系和睦,家庭收入稳定,对社区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书 记 员:王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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