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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民警在处理事故工作中发现,于2019年12月1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GL****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载冷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在G353修水县古市镇汪坪村路段,与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CK****/赣CM***挂蓝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5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黄某某血液(CC65944)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50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伤入院。清醒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和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渣津中队取得联系,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被害人陈某某表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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