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3时0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人民大道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海滨大道凯顺花园对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82.9mg/100ml。提取其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送检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06.38mg/100ml。
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照片、人员核查联查、人口信息全项、无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醉酒程度较轻,没有严重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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