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坊镇**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座**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3时5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白色纳智捷小车,沿敏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邵阳市线管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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