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天,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安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安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对外实际挂名**酒楼,由安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员工工资。**酒楼自2019年1月份营业以来拖欠潘某某等2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8175元。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分别于2019年6月5日、6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三日内至该队支付员工工资,但该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予支付。2019年6月26日,庐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庐江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于2019年7月19日支付所欠员工工资,并取得了员工的谅解,现已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员工的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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