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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海丰县**厂,暂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3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营的海丰县**厂于2019年6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仍然继续经营,至同年10月共5个月拖欠16名工人工资67466.5元,工人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追付工资未果。2019年11月26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海丰县**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责令海丰县**厂在2019年11月29日前付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海丰县**厂经营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期限内没有付还工人工资。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已付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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