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0年11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途径官山**路**网吧门前路段时翻车,黄某某和蔡某某(已判刑)、丧某某、茂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怀疑是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曾某某、和某某撞到黄某某。双方产生口角后,蔡某某、黄某某、丧某某、茂某某等人用拳头、刀对曾某某、和某某进行殴打。经茂南区法医室鉴定,曾某某多处刀刺伤并右侧开放性血气胸,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9年11月25日,黄某某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官渡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3月8日,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3万元,得到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黄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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