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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3********013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2日9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沿宜春市袁州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与**路南方路口左转弯时,与通过路口的行人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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