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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关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澳门回来找何某某一起上网,因无住处,就到被害人何某某租住的拱北夏湾**公寓**房借宿。6月14日20时许,黄某某趁被害人何某某外出之际,翻开何某某的包,盗窃了何某某的8万元港币后到澳门赌博输光。

     2019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告诉了被害人何某某盗窃其8万港币的犯罪事实;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月26日其父亲已全部归还被害人何某某的财物损失,得到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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