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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1********,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茂名市茂南区官渡一路北一巷桥北市场,趁被害人许某某买菜时不备,将徐某某手提的环保布袋里面的钱包偷走,将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54元取走后,将钱包丢弃在地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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