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黄某甲驾车回雷州市附城镇**村家中,途经该村新村场指挥部时,因认为新村场宅基地分配不公而引起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发生争吵、推打,后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共同追打被害人黄某甲,致黄某甲轻伤。2015年6月23日,黄某某及同案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同给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0万元,获被害人谅解。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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