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南华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不起诉)非法狩猎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周某乙、周某甲三人携带电筒和米袋来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高平村附近的田里,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猎方式非法狩猎,捕获青蛙共计32只。后被警察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青蛙为黑斑侧褶蛙和金钱侧褶蛙,且均为“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狩猎青蛙20只以上,但手段简单,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黄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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