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纳雍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多次单独至永康市唐先镇上考村边山上、唐先镇塔山公园边山上,用将网拉在山上后用手机播放画眉叫声的方式抓捕画眉,共抓到画眉4只,其中3只已被其放生。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早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杨某某骑电动车至义乌市苏溪镇东青村庙边山上,采用在山上搭好网后用手机播放画眉叫声引诱的方式抓捕画眉,此次未能捕获鸟类。
2、2019年10月2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杨某某坐车至义乌市苏溪镇巧溪水库双溪村路边山上,随身携带之前捕获的1只画眉、鸟笼和网等物,准备在山上抓鸟时被森林消防队查获。现该画眉已被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二是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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