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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2月3日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9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L1S888赣******小型轿车沿余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余黄公路白马桥乡蛟塘村**路**乡**村路段时,没有注意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徐某某,车头引擎盖及保险杠处碰撞到徐某某,致使徐某某翻滚至停靠在道路东侧的赣D48063赣******重型半挂车底部,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9)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停在路边的赣D48063赣******重型半挂车也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余干县交警大队余干县**队投案,并主动交待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之家属于死者家属签订了协议书,一次性赔偿73万元,死者家属对黄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和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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