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31983********,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期间,唐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佛山市**厂,并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工农三工业区A座6楼之一加工、生产假冒
、
、
、
、
、
、
、
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唐某某是三伟制衣厂注册经营者,负责制衣厂全面工作。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车间生产管理工作。
2019年6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上述制衣厂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2380套;假冒
、
注册商标服装535套、500件(单件);假冒
、
注册商标服装1288套、800件(单件);假冒
、
注册商标服装112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100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400套。经计算,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74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