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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7********,汉族,中专文化,厨师,现住址和户籍地均为芜湖市弋江区**街道**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芜湖县**微信群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kf94口罩和消毒水的虚假截图,骗取被害人余某某、胡某某等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7日,黄某某以可以购买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560元;

2.2020年2月12日,黄某某以可以购买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560元;

3.2020年2月12日,黄某某以可以购买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900元。

2020年2月21日,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其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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