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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段某某,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乡**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1.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带黄某某到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39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牛志钊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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