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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柳州市柳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4时33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B****6的“红旗”牌小型轿车由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三合路通电杆厂门前路口左转驶入三合路的过程中,适遇被害人梁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林义革、林振荣由三合路往北直行,黄某甲驾驶的汽车前部与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案发后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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