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驾驶粤K-*****号牌小轿车从其家中驶出,由北往东方向行驶,17时30分途经电白区******村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害人也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