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驾驶粤K-*****号牌小轿车从其家中驶出,由北往东方向行驶,17时30分途经电白区**镇****村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害人也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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