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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南靖县人,身份证号码3506271965********,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南靖县山城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黄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持枪证、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南靖县山城镇坎仔头村“铜筒坑”林地内,由黄某乙手持其个人所有的气枪狩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责照明,猎捕野生鸟类1只。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2019H0044-001号检材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黄某乙猎捕的鸟类是雌性白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核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放生照片、扣押清单、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靖政[2017]24号)、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靖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9]294号)、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漳公鉴[2019]834号);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投案后,黄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自罪认罚且积极增殖放流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款物,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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