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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甲)(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区,住广东省阳东区**镇**村委会**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9时许,黄某乙报警称其的一棵直径50厘米、约8米高的牛筋树在6月19日15时左右被人用大车及吊机挖起偷走。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图财,于2019年6月19日私自将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村旧井头边的牛筋树以300元的价钱卖给树贩黄某丙,黄某丙后将该树转卖至广东省恩平市一花木场。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牛筋树价值人民币2750元。

被盗牛筋树已被缴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所得的300元赃款已被扣押。2019年8月25日,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大沟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赃物已被缴获,赃款已被扣押,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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