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歙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7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欣,安徽望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歙县**镇**村**组雇请砖工砌自家院墙过程中,被害人程某某以黄某某未按原院围墙地基砌墙为由,不同意对方施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程某某将黄某某已经砌好的围墙砖块推掉,并阻止黄某某继续施工。拉扯过程中,黄某某将程某某推倒在地,造成程某某臀部部位受伤。2020年1月15日,经安徽省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歙县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用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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