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穿山甲,并谈好价格,第二天,李某某将一只10.4斤的活体穿山甲发货给黄某甲,黄某甲收货后通过微信转账付款7480元给李某某,而后加工后和家人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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