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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钟恒)(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同村人黄某甲因举行婚礼需要开房,便于2019年5月17日在雷州市**宾馆开房让同村伙伴及同学朋友等人入住。次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回到**宾馆发现黄某甲所订的房间已住满,便遂个敲打黄某甲所订房间的房门。考虑到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客人的休息,**宾馆前台服务员便打电话给黄某甲的同学陈某某,陈某某等人回到**宾馆在大厅遇到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双方因黄某甲的婚房不够住问题产生争吵,并引发双方相互打架。在相互打架过程中,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用拳脚殴打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陈某乙被打后持灭火器反抗被黄某某夺走并用灭火器打伤陈某乙的鼻部,导致陈某乙鼻部流血。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陈某甲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的家属已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共计12万元,并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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