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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钦浩)(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南阳镇南阳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某某,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浩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阙某某(另案处理)以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名义向广东帝浓酒业有限公司承包其办公室及宿舍楼装修、厂区配套工程。阙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广东帝浓酒业项目部的负责人。后阙某某、黄某甲将工程分包给温某某、钟某某等人。工程完工后,阙某某、黄某甲仅支付部分工资及材料款,拖欠温某某、赵某某等劳务施工班组118人工资1822879元。2017年11月23日,惠来县人社局向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惠州分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温某某等班组57名工人工资720920元。阙某某、黄某甲仍未按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7年12月22日,惠来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此后,阙某某、黄某甲陆续付清工人欠薪。至2019年2月,阙某某、黄某甲将这118名工人的欠薪1822879元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黄某甲在提起公诉前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自某某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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