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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斯某甲(已起诉)为谋取利益,联系同村斯某乙(已起诉)以每套600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银行卡信息资料(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办卡人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及持卡人照片等),以1200元的价格提供给毛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王某(已起诉)等人使用。被不起诉人黄某给其丈夫斯某乙提供了3套银行卡信息资料之后,又帮助联系其表弟彭某某提供银行卡信息资料,三人共同去农行、建行、工行将三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办好后,交给斯某乙,斯某乙通过快递的方式将8套银行卡资料(含自己2套)寄往给王某甲提供的地址。其所提供的银行卡信息资料被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斯某乙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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