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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霞)(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黄某甲开始经营廉江**医院,由于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很多开支如屋租、广告费、医疗赔偿款、装修费、维修费等应税对方没有发票入账,为了平衡医院账目,黄某甲作为医院老板,直接指令王某某进行虚开发票,王某某再指令医院会计黄某某(医院前任会计)、李某某(医院现任会计)通过QQ、电话等手段联系他人虚开发票用来平衡医院账目,虚开发票176张,虚开发票金额4519****.3元。黄某乙2015年6月至2018 年1月作为医院会计在工作期间为了平衡医院账目接受王某某指令购买虚开发票103张,虚开发票的金额3111070元。李某某2018 年1月至8月为了平衡医院账目,作为医院会计在工作期间接受王某某指令购买虚开发票73张,虚开发票的金额1408796.11 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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