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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兴全)(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514,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朋友家饮酒后,驾驶陕F0***M小轿车行驶至三官廉租房门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8.3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并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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