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973********,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阳西县**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惠婵,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以装修其名下位于阳西县**路**号住宅为由,向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70万元,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贷款后,黎某某将贷款用于转贷给他人牟利和偿还债务。经查,黎某某名下位于阳西县**路**号住宅在贷款前已装修完毕。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黎某某骗取贷款时提供了抵押物,案发时尚未给发放贷款的信用社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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