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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齐保强)(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1年5月13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1051331173708321991********,汉族,中专文化,祖籍山东省梁山县馆驿镇侯集村山东省梁山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住青岛市城阳区韩洼村62号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3时20分许,齐某某驾驶鲁******鲁******鲁******轿车,沿济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76KM+400M处时,撞到右侧护栏上,造成乘员其亲生女儿齐某婷(十个月)、其父亲齐某、妻子江某某受伤,当日齐某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系过失犯罪、初次犯罪、偶然犯罪;3.本案被害人是其亲生女儿、亲生父亲及结发妻子等至亲,损毁的是其本人财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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