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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齐成宇)(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益山、乔海龙,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煤矿张某打电话报警称,员工宿舍楼有人打架,请求派出所出警。经调查,**煤矿**齐某某与杨某某二人酒后因琐事在齐成宇居住的宿舍内发生冲突,齐某某持菜刀将杨维忠右手手腕砍伤,并动手殴打对方。杨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6万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齐某某系初犯,平时社会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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