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62********,汉族,高中毕业,执业医师,临邑县**镇**中心卫生室负责人,住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因强制猥亵妇女,于2012年9月13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未核实药品来源及质量的情况下,以每瓶7.5元的价格从华运良(已起诉)处进购50瓶利君复方甘草片。齐某某将该药品存放在其经营的临邑县**镇**中心卫生室中予以销售。2019年3月18日,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南镇齐集中心卫生室进行检查时,齐某某主动将其进购的甘草片交给执法人员。
经鉴定,涉案“利君复方甘草片”成分不符合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齐某某身为乡村医生,经营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法定职责,在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的情况下购进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但齐某某所进购假药未给病患者食用、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
2020年3月1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