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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龙国荣)(公开版)_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华容县人,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华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3日,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适用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当日依法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龙天洋智,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华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容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华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容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26至11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华容县**乡通过租赁的方式先后向该地村民流转耕地3190余亩,用于开展现代农业服务项目。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未取得土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组织人员在已流转的耕地上进行施工,用于建设仓库、冷库、停车场以及绿盎农庄等设施。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华容县国土部门多次对龙某某的违法占用农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执法,但龙某某并未停止占用行为继续进行建设,直至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2019年3月份,华容县**乡政府组织人员将该耕地上的违法建筑(集散仓库除外)予以拆除,并将占用耕地进行了恢复。

2018年11月13日,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测绘定界技术报告书指出,该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3.5406公顷,其中基本农田3.4269公顷(51.4035亩),其他农用地0.1137公顷(1.7055亩)。

2019年9月30日,岳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出具耕地质量损毁意见书认为,被鉴定区域内的耕地虽然部分采取了复垦措施,耕作层得到一定恢复,但土壤等级下降了2个等级,鉴定专家组判定恢复后的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较重”。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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