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桂B****6号“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09国道3304公里处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带至柳州市柳钢医院提取血 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19年7月31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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