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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工人,中共党员,在韶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韶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途经**大道厦门**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时酒精测试检测,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往韶山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6.59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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