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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龚子云)(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李刚西路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路**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龚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驾驶的机动车照片、血样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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