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21976********,汉族,高中文化,货运司机,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7时4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镇**村**路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动态,未减速让行,且超速行驶,与由北往南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龚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经过。2019年9月2日,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为龚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龚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你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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