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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龚霖)(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 安徽省合肥市**新区**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一区**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公馆**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实验小学附近朋友家吃饭饮酒,吃完饭大概21时25分,酒后载人驾驶皖GL****号小型客车从大富豪出发,沿铜陵市金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山路二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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