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1********,汉族,初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甘井子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4日06时06分许,谷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东联路金三角下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为94mg/lOOml,随后将其带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19】毒鉴字第319号血液乙醇含量为90.63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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