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尚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街**组**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镇**街被害人庞某某(女,殁年61岁)家中为其烧炕取暖。庞某某在将火炉点着并填煤后,在火炉中煤炭未完全燃烧完毕后离开庞某某家。同日13时许,庞某某再次去庞某某家为其烧炕时,发现屋内冒烟,庞某某身下被褥起火,庞某某喊邻居将火扑灭后庞某某已经死亡。经法鉴,庞某某系生前火场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2020年1月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尚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系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