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L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122236865,初中,户籍所在地越南,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4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L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L某某在越南通过社交软件与“阿雄”(另案处理)聊天认识,后两人商议到中国通过L某某嫁人收取礼金后再逃跑的方式骗取钱财。随后,L某某进入中国,“阿雄”将L某某接到其在中国的家中。2019年4月中旬,被害人程某某与L某某通过媒人NGUYEN**介绍相亲,双方约定礼金人民币6万元。程某某先支付给媒人NGUYEN**4.4万元人民币后将L某某接到其余干县白马桥乡家中。媒人NGUYEN**收到4.4万元后留下5000元作为媒婆钱,剩余3.9万元给了“阿雄”(3万元微信转账,0.9万元现金)。“阿雄”转了0.6万元给L某某家里。L某某在确定其家里已收到钱后就联系“阿雄”派人来接她逃跑,因还有近1.5万元礼金没有支付,“阿雄”让L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再逃跑。L某某不想继续待在程某某家,于2019年4月24日自行联系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来接她逃跑,熊某某于4月24日晚在余干县**乡**村程某某家附近接到L某某准备逃跑时被程某某家人发现拦下并报警,犯罪嫌疑人L某某与熊国文被带到余干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L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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