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沪C8****号小型轿车(车上共3人),由六枝特区平寨沿贵烟线往云盘方向行驶,于当日凌晨1时许行驶至贵烟线166公里300米处(小地名政府路口红绿处)与对向余万勇驾驶贵BU****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勘现场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0mg/100ml。
2019年12月11日,何某甲已赔偿了余万勇修车费人民币1800元,取得余万勇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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