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上午**时许,被不起诉人支某在明知苹果XR手机是韩某(已判刑)盗窃得来,仍以1200元低价收购,并在淘宝网上花费400元解锁欲变卖。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手机价格为4450元。案发后支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被盗手机已追回退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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