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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6031983*,朝鲜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楼*单元*室,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二经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八纬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朴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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