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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蒋李行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星辰,安徽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老王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为打麻将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韩某某用拳头将郑某某的左眼打伤,后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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