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凌源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位于**乡**村**组杨某某家中,在杨某某家东屋墙上挂着的一个黑色背包内盗走人民币400元。
2019年5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再次到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回家的杨某某当场抓获。
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共入室盗窃二次,盗窃款物合计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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